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分享到:0

  买卖房屋时,当事人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机构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委托代理应签订中介合同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买卖的居间合同如何在民法典中履行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买卖居间合同生效后要怎么执行?

  买卖居间合同生效后,居间人要按合同约定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而委托人签订合同后,要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其居间报酬,还有权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委托人居间委托人的义务:

  (1)报酬支付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问人的报酬。

  (2)费用负担义务。居间人未促雇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居间合同签订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纪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要支付服务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平
  • 手机:13914087644
  • 电话:1810520326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253341873@qq.com
  •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春旭路258号 东安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