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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签订合同的,这样才能约定好彼此的道德和责任。那么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再补充签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补签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民法典规定,补充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吗

  可以补签,你也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补签了之后,对于你维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会有不利,关键是无法证明合同是补签的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头脑简单的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可按第2、第3两条处理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案例;

  李某于2015年8月30日入职某企业工作,但截至到2016年7月14日双方并未签到劳动合同。2016年7月15日企业与李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企业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李某签名按手印后,手写签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补签。李某于2017年年初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案件点评: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并知悉“补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效力,李某在合同落款处注明“2016年7月15日补签”,即表明自愿补签劳动合同,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已经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当视为双方自李某入职开始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李某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以上分析可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不明确的,可以补充方式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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