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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是否有效,不能够达成一致,因此所引发的一系列的纠纷,那么,我们要如何预防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预防买卖合同效力纠纷

  1、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2、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3、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

  4、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

  5、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有些合同,如技术引进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

  二、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王某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出借6900万元给郭某,投资公司承诺愿意代郭某向王某偿还该款本息。事后,投资公司主张王某与郭某恶意串通,以投资公司资产偿还郭某个人债务,协议应无效。

  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相互串通的行为。

  对此,主张合同因此而无效的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作了特别规定。

  依该条规定,法院认定民事案件构成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主张恶意串通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

  本案中,投资公司主张王某与郭某恶意串通,以投资公司资产偿还郭某个人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

  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投资公司承诺愿意代郭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该行为系债的加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郭某并未因此而免除与投资公司共同承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责任。

  作为债权人,王某有权选择追偿相对方。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情况下,不能因王某仅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而认定其与郭某存在恶意串通。

  根据郭某庭审陈述,投资公司原有两个股东,分别为郭某及雷某,雷某所持投资公司股份已由郭某回购,郭某亦已向雷某支付股份回购款,但由于缴纳税费等原因一直未办理股东登记变更事宜。

  此陈述可表明,郭某行为实际上并未损害投资公司股东利益。投资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判决投资公司偿还王某借款6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预防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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