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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那么,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要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如何处理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

  1、处理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方式是,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房屋抵押合同哪些无效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一)主合同(主要是指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二)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

  《民法典》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案例:

  

  2000年12月底,江甲通过银行卡向黄某某转款49万元。同年12月28日,黄某某向江甲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兹向江甲借款50万元,愿以江乙的房屋作为抵押”。

  该借条的下端,还有一行字和签名,内容为“黄某某借款50万元,我同意将房屋抵押。江乙,2001年12月28日”。当时江乙并不在国内,上述内容并非江乙本人所写。江乙回国后,在该借条江乙的签名处按下手印。随后,江乙将自己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及个人身份证交给江甲。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此后,黄某某总共还给江甲11万元,再未归还其他款项。江甲遂将江乙和黄某某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江甲表示,抵押登记应由抵押人亲自前往办理,因此该登记属抵押人的法定义务。江乙提供担保后,至今不承认抵押担保的事实,且其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因此,从主客观上均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可能性。

  江乙提出,她是个文盲,借款一事系黄某某与江甲恶意通谋导致其交出房产证、土地证,她并不知情。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且江甲持有她的房产证、土地证及身份证后,并未通知她前去办理相关手续,应对合同未生效承担主要过错。她因此认为,即使自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也只能承担黄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20%的责任。

  黄某某也认为,本案借条上的内容均系自己与江甲事先写好并代签,欺骗江乙按手印,因此江乙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院判令】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借条的内容可以确定江乙为黄某某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江乙还在借条上按有手印,因此确认该担保行为系江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江乙、黄某某提出的“江乙并不知情”的诉讼理由,因黄某某系江乙女婿,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在江乙与江甲间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后,江乙应积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江乙不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还向江甲提供了伪造的身份证。因此,本案抵押合同未登记生效,其责任在于江乙。

  最终,法院判令黄某某应限期付还江甲借款本金,江乙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黄某某还必须支付江甲相应的借款利息。江甲将所持有的江乙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归还江乙。

  从上述可以知道,处理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方式是,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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