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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指信用证抬头所指定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出口人,是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权人。受益人有权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填制出各种单据并取得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示交单;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应仔细与合同条款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如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符或信用证条款无法履行时,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在已构成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有权拒收信用证并提出索赔;接受并已利用了有些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的信用证的部分金额,则应视为默认信用证合格,不能再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货;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货物;受益人不但应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安全、合格负责;有权凭正确单据取得货款;在开证行单方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时,有权拒绝接受信用证,有权拒绝继续装船交单,在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受益人有义务修改不符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不得以货物代替交付单据;在进口商破产或进口商和开证行一起倒闭时,有权对已备装运或已装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和停运权;有权在行使留置权,停运权后,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出售货物;在已经交货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货款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付款;有权要求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时付款,在开证行和保兑行都倒闭时,有权依据合同向进口商交单要求付款;有权要求进口商在开证行倒闭且信用证未被利用时,另行开立新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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