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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同时犯和过限的行为等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认为共同犯罪的情况如下: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发生共犯。

  (2)同时犯的不发生共犯,没有意思联络。

  (3)过限的行为,也不发生共犯。(与部分共同犯罪说是一致的)

  例1:(实施行为过限)甲、乙、丙夜里一起去偷鸡摸狗,乙还带了一个单筒枪。他们跑到一家鸡舍偷了一只鹅和一只鸡,鸡鹅咕咕叫,被户主发现了,就出来抓。乙看到户主开门出来,就对着门开枪,但是却打到了门框上。然后他们就跑了,没想到枪的护物落了。户主想他们一定会回来取,就躲着守候他们。果然,他们发现护物掉了又返回现场,走着走着丙不愿意去了,甲和乙就两个人往前走。甲把枪拿在手里。到了院里,户主一下子站出来,要抓他们,甲就对着户主开枪,把他当场打死了。问对本案如何定性?甲构成了故意杀人。乙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转化成了抢劫。因为他们与其他人没有通谋,其他人不构成抢劫、故意杀人。丙应该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他们三个人当初预谋的只是偷鸡摸狗,没有想到后面发生这一系列的事情。

  例2、(教唆实行过限)妇女甲给了乙3万块钱,要他去收拾一下她的花心的丈夫丙,临走时甲嘱托不要下手太狠,小心把他打坏了。但是后来乙与丙发生了冲突,乙一怒之下,拔出刀来把丙杀死了。那么甲和乙只是在伤害的限度内发生共犯,对故意杀害丙,甲不承担责任。乙定故意杀人罪,而甲她虽然不希望丙死,但是她对丙的死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例3:(帮助帮助过限)甲乙是兄弟,甲开了个车行,乙说;“哥,我把车偷来,你负责销售吧。”甲同意了,第一次,乙偷了一辆车来,甲就把它卖了,赃款平分,第二次,乙没偷车,而是直接拔出刀来,捅伤了被害人,抢了车。问甲是否应承担乙抢劫的责任?不承担。甲应对几辆车负责?两辆。(总的原理:在行为人认识的限度内负责。)

  (4)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就是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A、利用无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人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某甲教唆不满15岁的某乙盗窃财物,然后平分。某甲和某乙不构成共犯。

  B、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C、利用无辜者或不知情者的行为。对间接正犯就按照实行犯来处理。

  例1:医生甲想谋害一个病人,就开了一针毒剂,交给不知情的护士去注射,护士以为是治病用的药,就给病人注射了。那么医生和护士不构成共犯,医生只是借护士的手杀人。如果护士有过失的,只能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还有如通过邮寄炸药、邮寄病菌、邮寄毒品,邮递者也是间接正犯。

  例2:甲某给了一包头疼粉给乙某,告诉乙某是海洛因,要乙某拿去贩卖,乙某以为真的是海洛因,卖后得款2万元钱。甲和乙不构成共犯,甲是利用乙来诈骗,是诈骗的间接正犯。当然,乙还是要按照贩卖毒品(未遂)来定罪的。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分类:

  1、直接实行 利用自己的身体、物品或动物亲自实行的

  2、间接实行 利用他人来实行的行为。

  例:某甲(女)恨某乙,就灌醉了某乙,然后唆使精神病人丙强奸了某乙。某甲就是间接正犯,构成强奸罪,不和丙构成共犯。

  (5)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

  一般而言,在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犯罪的,是共犯。有个例外,持续犯或继续犯,那么既遂的过程中,他加入的也视为共犯。

  例:甲冒充是公司的经理,聘了一个业务员乙。然后他利用伪造的公章,与丙签订了5000件衬衣总价款是15万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要在三天内,先预付三万块钱,他根本没有,就找乙告诉他真实情况,并问他能不能搞些钱来,先把丙的5000件衬衣骗回来然后拿去卖。乙就说,我没有钱,但是我可以帮你卖。甲就找了三万块钱,把那5000件衬衣给提出来了,其中4000件由乙提供给服装城里的个体户,都卖出去了。剩下1000件衬衣,就在甲和乙嘀嘀咕咕的时候,被丁发现了,丁发现他们行色不对,就把价钱压的很低,这衬衣在市场批发价应该50块钱一件,他说10块钱。这样1000件衬衣10000块钱就卖给丁了,问对本案中甲,乙,丁如何定性?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丁构成了销售赃物罪,他不发生共犯,因为他是在诈骗既遂以后加入的。

  (6)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但有唯一一个特例: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7条。

  (7)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

  (9)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犯。

  例:甲、乙共同走私,共同用一条走私船,甲走私淫秽物品,乙走私假币,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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