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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在合同履行中要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资料。

有这样几个作用:1、可以记录最完整合同履行的过程。这样不仅合同的经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即使经手被更换掉,接手这个业务的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至于因人员的更换造成脱结。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你在履行合同中越采取慎重和严肃态度,无隙可乘,对方也会比较谨慎,就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3、在发生纠纷,产生诉讼后,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二)、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应该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应当坚决避免用口头约定变更书面合同的情况

(三)注意货物交付的验收

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了这一义务。一方把货物交付给另一方时,要由对方进行签收。

由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盖章,这种方法没有风险,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合同,特别是一些分批交付的货物,每次都由收货人盖章在操作上有些不便。有一种方法比较简单,是由收货人的仓管人员或者业务人员签字,但风险比较大。因为这样的送货单做为证据使用的话,必须有一前提,就是要证明签字的这个人是收货人的员工。要做到这一点就很难。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可以采用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就是由收货方出具授权书授权某某员工负责收货。这样就可以把收货单和授权委托书同时做为证据使用。

对于大型的机械设备,必须签订验收单,因为大型机械除主机外,还有一些配件,包括软件等,必须逐项记载清楚,同时与合同核对,是否有遗漏。

(四)关于传真、电子邮件应注意的问题

传真、电子邮件在近年来越来越成为企业之间进行经济往来所采取的重要手段,新合同法中也对上述形式加以确认。实践中采取这些形式作为合同双方往来函件的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真实性如何确认,在诉讼中一方拿出对方的传真件以证明某种事实,在遇到对方不予认可时,法院经常会因无法查明该传真的真实性时,不予认可该证据,因此笔者建议,对于传真件,最好能在收到后能及时得到对方的确认,比如在传真上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等。一般在对方发出传真的时间一段时间内,对方基本上是不会拒绝这一要求的,而不能等到纠纷发生以后,再去解决这一问题。

(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这个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虽然按照合同的规定,你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你发现了对有上述情况发生时,你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产生损失。比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付款后七天内提货,但买方在付款时发现货已被查封,卖方已丧失了履行能力。这买方如果付了款,也拿不到货,这个时候你就不要说我要严格执行合同啊,你执行了你就有损失。但是不执行合同要有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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