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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9日,卢某在腾讯公司经营的“QQ网购”网站上购买了四款贝佳斯品牌的化妆品,化妆品由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具发票。卢某向贝佳斯公司咨询后认为“QQ网购”上销售的贝佳斯是假货,故起诉腾讯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卢某货款损失。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QQ网购”中涉案四种商品的详情页面均载明“本商品由天天网提供”,而腾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普通商品的项目。从而认定,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商品的销售者,腾讯公司实为提供“QQ网购”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腾讯公司与卢小姐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故判决驳回卢小姐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点评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往往忽视一个重要问题,购物网站平台的运营商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一般情形下,网络平台与消费者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网上消费时,不宜抱有“在大网站购物质量有保证”的观念,大型网站有可能仅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就像消费者在菜市场买菜,菜市场再大,关键还是要看卖菜的菜农。但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责的几种情形: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据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审核销售者或服务者准入其交易平台时,应更为审慎,并应加强对在其交易平台上经营的商家的监督管理。否则,交易平台提供者亦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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