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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城市商品房行业迅速崛起,并呈现出旺盛发展的趋势,鳞次栉比的新楼群屹立在城市各个地区,为改善城市环境、满足消费居住需求、提升消费者生活理念、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行业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行径,使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房居住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因商品房引起的消费纠纷逐年上升,严重地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构筑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了不协调音符。为深入了解产生商品房消费纠纷的原因,引导商品房消费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查。   一、商品房消费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随着我国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房、教育、医疗成为许多家庭消费的三大矛盾之一,消费者对其寄予着很高的期望,而一些商品房的经营者为获取最大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有理说不清,造成消费者引气吞声、负债累累。在我们的调查中,主要表现为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   问题一:擅自改变设计,如户型、层高、楼间距等   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买卖是我国目前商品房销售的两种主要形式,但是预售不同于现房,商品房预售也称楼花买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虽然消费者购买的真正商品房尚未形成,但是交易双方签定了预售合同,代表着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其中任何一方不应擅自更改。然而,为了逐利,开发商单方违约的现象经常出现,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更改设计,如户型、层高、楼间距等。   消费者金女士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处期房,预售面积120平方米,交预付款36万元。经过2年漫长而焦急的等待,房子终于建好了,可是却不是金女士预购的户型,120平方米的户型却变成了70平方米的户型。金女士惊呆了。经过询问才知道,是因为开发商在预售中发现小户型好卖,所以更改了计划。当时开发商同意给金女士退款,或者金女士购买现房户型,退差价款,都被金女士拒绝了。   金女士来到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金女士认为自己已经预付了房款,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合同,开发公司应履行合同,开发商擅自改变户型,变更合同,应事先通知或与她协商解决,在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在先,因此,金女士提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赔偿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问题二:销售中制造虚假旺销假象,欺骗消费者   商品房中楼层、朝向、户型、位置不同,直接影响销售,为了尽快卖出不太好的房源,有的人为制造旺销假象,大量散发夸大其词的商品房销售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在广告和楼盘图上消费者往往见到的是一路飘红的优惠,有的甚至雇佣“房托”,抬高商品房价格,造成消费者盲目抢购、上当受骗。   消费者王先生夫妇看到某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的广告后,在某楼盘开盘时去选购房子,他们来到现场时,看到人特别多,好不容易挤到前面,询问售楼员是否有60-70平方米的商品房,售楼员用小棒一指楼盘销售图,告诉王先生贴着小红旗的都已经售出,王先生一看他想买的比较好的楼层都贴着红旗,这时售楼员告诉他50平方米的房源还有很多,建议他选择这类房子,并且提醒他房子卖的很快,如果不赶快定购,恐怕这种类型的商品房就挑不到好楼层了。王先生夫妇经过简单的考虑,听从了售楼员的劝告,定购了一处50平方米的房子。几天后,当他们交房款时,让王先生夫妇意想不到的是,当初他们想买的60-70平方米商品房现在又有好房源了,王先生大吃一惊,感到上当受骗。   经过和平区消费者协会调查,60-70平方米的商品房是好销售的房源,而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少人问津,于是在开盘时,开发公司采取先卖不好卖的房源,把好房源囤积起来。经过调解开发公司给王先生调换了商品房的房型。   问题三:现房出现质量问题维修难、退换更难   商品房和其他商品一样,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但是,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面临维修难、退换更是遥不可及的境地。   消费者于先生在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处顶楼住宅,入住一个月后,屋顶开始漏水,于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和物业,对方每次态度都非常好,但总是以天冷不适合维修、维修队还没有进驻等理由拖延。由于迟迟得不到维修,于先生的家由小漏变成了大漏,天棚有脱掉的危险,随时威胁全家人的安全。   消费者林女士在另一处花园小区购买了商品房,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墙体出现多处裂缝,最大处能毫不费力地伸进手指,如不及时处理,直接威胁人的安全。看到花了几十万购买的商品房,出现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林女士心里特别难过,她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换房或者退房,开发公司答复不是主体结构问题,只同意进行维修,不能更换或退房,林女士的要求被拒绝。   问题四:新房入住后配套设施跟不上,影响正常生活   搬入新居的消费者常常被高层电梯不能正常使用、煤气迟迟不开栓、绿化得不到落实、房证、契税证不能如期办理等后续问题所困扰。   消费者王先生为操劳一辈子的母亲购买了一处有电梯房设备的16楼高层商品房,想让母亲舒心安渡晚年,不料搬入新居不久,电梯就停了,那么高的楼马大娘看着直发晕,她试着走了几层,感到体力不支,马上返了回来,再也没敢尝试。马大娘被困在16楼,为了保证正常生活,靠孩子每周一次给她送食品度日。   问题五:开发公司借交钥匙之机乱收费   消费者支付房款后,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还要求消费者交纳对讲门费、拆改抵押金(保证金)、预交物业费等。   消费者吴女士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处两室两厅的住宅,交了不菲的房款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擅自收取对讲门费、装修拆改抵押金(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等费用,对此吴女士十分不解,她认为对讲门是构成住宅的一部分,怎么还要单独交钱呢?不但如此,要进住还要预交两年的物业费,还没有接受物业服务,却要提前夸年度买单,吴女士虽然不理解。但是,如果不交这些款项,吴女士就拿不到商品房的钥匙,她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无奈吴女士只好违心的交了费用。   问题六:面积缩水,消费者房款被鲸吞   目前,商品房销售大部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开发公司故弄玄虚,使面积缩水的机会比较多,消费者套内面积减少,与购买数量不符,直接关系房价款,使消费者多付冤枉钱。   袁先生购买了一处面积为130平方米的住宅,装修过程中需要铺地板时,袁先生购买的地板剩下了很多,明明是按照面积计算后购买的,如果剩下几块在所难免,怎么会剩了这么多?袁先生心中充满了疑问,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解释,开发公司答复还有分担的公共面积。在一位业内朋友的指点下,袁先生经过计算,才知道是商品房面积缩水。   二、商品房消费侵权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标的额大、结构复杂、使用时间长等特点。其既具有特殊性,又兼具商品的一般属性,同时,社会环境对其影响也不可忽视,在购买、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商品房纠纷的不断出现,主要有以下方面因素:   1、经营者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换取最大利益   首先,商品房经营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最终目的。房地产行业投资大,生产周期长,经营者急于收回成本,急功近利,违背诚信原则,采取偷工减料或者把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方,使用质次价低的不合格建筑材料,牟取暴利,如此建筑出来的商品房质量低劣。其次,由于商品房标的额大,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获取的利益非常可观,所以屡禁不止。   2、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一是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由于上述部门部分管理资源薄弱,存在监管盲区。二是部分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监督中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的要求,“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而房屋验收合格的标准是取得《竣工验收证书》,但是,目前很多工程在土建、消防、电梯、燃气、民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方面只有部分合格就可以通过验收,其中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隔音差、保温层偷工减料、防水层质量差等较为严重的问题也能够顺利通过验收。   3、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缺乏可操作性强、细化的问题   一方面是,专项法规目前只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出现纠纷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缺乏细化的、操作性强的专业法规。另一方面是,为有效解决商品房消费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但是在该《解释》中,商品房出现问题后,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外,消费者享受不到退换的售后服务;同时,对属于维修范围的,经营者无理拖延的不容易认定。再一方面是,按照司法实践,对于面积缩水问题,只能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如何消费者领取钥匙,对于商品房面积有疑问,就必须自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自掏腰包进行检测,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最后,消费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现纠纷后,消费者举证难,因为,建筑图纸只掌握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消费者维权,需要消费者举证,而许多消费者缺乏举证能力,往往望而却步,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夭折。   4、消费者缺乏理性科学消费知识,盲目跟风   一是由于商品房既有使用价值又有投资价值,消费者往往担心房价会越涨越高,除正常自住、换房外,纷纷提前消费甚至过度消费的也大有人在,以强势支撑起了房地产消费市场,商场如战场,消费者应审时度势,适当博弈,理性、科学、成熟地消费。另一方面,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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