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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szhtvip.com/ 时间:2014-09-26 1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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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下将详细介绍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新合同法》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合同法》中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使人们对合同的生效有了明确的理解。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写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是没有区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为效力确定与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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