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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解说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szhtvip.com/ 时间:2016-09-02 1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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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其被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服刑的本国公民,应予以安排。当事人被拘留期间和被逮捕后法院未判决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分别由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安排;经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探视则由司法行政部门安排。需要同有关驻华使、领馆联系时,地方外事办公室或外交部可予以协助。探视时限,如当事人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如无此类条约规定,探视亦应尽快安排。

  涉外诉讼

  调解书可否使用留置送达?

  根据最高院《意见》: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涉外诉讼

  我国法律对涉港澳案件的管辖有何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涉外诉讼

  哪些案件为涉外案件?

  最高院《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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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权利是否可以转移(讨债公司)?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事主体双方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转移诉讼权利的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转移诉讼权利的合同是无效的。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法人或组织可为他人的利益提起诉讼外,民事主体之间不得将诉讼权利加以转让,但是可以委托个人行使诉讼权利。

  涉外诉讼

  涉外案件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也就是说,只有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以下三种: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案件;案情复杂的涉外案件;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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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商事案包括哪些内容?

  涉外民商事案件分为5大类——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其中“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益、损害公司权益、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限于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当事人,有时虽然案件双方均为国内当事人,但由于这类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仍属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畴,应由实施集中管辖的法院受理。关于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国际仲裁裁决既包括外国仲裁机构的商事仲裁裁决,也包括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做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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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内容是什么?

  可以是金钱或者金钱等价物,还可以是行为,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排除妨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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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涉外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及如何委托律师?

  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审理涉外案件。如果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委托代理人应诉,可以采用公民代理、律师代理及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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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外国人实施拘留、逮捕通知有何规定?

  在设有外国驻华领事馆的辖区内,如有外国人被行政、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领事馆。在未设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地区,由该地区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馆。外国人被司法拘留的,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通知时限,凡外国人被拘留(含行政、刑事和司法拘留)或逮捕,如当事人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有规定的,按条约规定办理。如无此类条约规定的,亦应尽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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