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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法官调结了一起巨额欠款久不结的纠纷案。黄谋与那坡县某锰矿公司于2009年1月开始建立锰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黄谋运送矿石给那坡县某锰矿公司,那坡县某锰矿公司按价付款。起初的几次买卖中,双方正常履行,基于这种诚信,黄谋在之后的几次销售中并未直接收取货款,直至2009年11月,那坡县某锰矿公司尚欠黄谋38万元的货款。经黄谋多次追款,那坡县某锰矿公司称目前无款一次性支付,只能按月分期偿还,时间从2009年11月开始起算,并以欠款总额的3%来计算月利息。之后,该公司仍未按约履行,黄谋因追款无果,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那坡县某锰矿公司尽快支付货款及利息。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黄谋、那坡县某锰矿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那坡县某锰矿公司在取得矿石之后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那坡县某锰矿公司曾向黄谋出具一份书面借据,确定尚欠黄谋矿石款38万元,并从2009年11月起计算利息,利息每月按总欠款的3%计算。对此,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那坡县某锰矿公司自愿于2010年9月前支付所欠黄谋矿石款38万元及利息约9万元,两项合计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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