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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不规范居间行为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szhtvip.com/ 时间:2015-09-27 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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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中介机构未妥当履行义务,居间服务存在瑕疵,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偏低,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目前中介机构的不规范居间行为主要有六种类型:

   一是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导致双方因房屋不符合预期产生争议。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房屋是所谓“凶宅”、饮用水质不合格、小区为临时用水或用电等。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后了解到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

   二是合同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责任心不强,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急于促成交易,对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故意采取回避态度,为日后产生争端埋下隐患。

   三是对于房屋性质未尽审查与提示义务,导致合同目的在法律上无法实现。普通的购房人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往往不能正确认识房屋的法律性质以及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而实践中,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

   四是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或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审查不严,出现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的情况,引发真正权利人或其他共有权人对房屋买卖提出异议。如在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况下,由于买受人通常欠缺相关法律知识,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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