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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遇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纠纷购房者应该如何处理?下面。

  全国首个待建的香港产品特色市场——中山市富泓商场最近爆发逾期办理房产证纠纷,100多户业主已委托律师将商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9月30日前,第一批约40多个业主的起诉已在中山市人民法院顺利立案,而个别港澳业主的起诉,由于有涉外性质,则将在国庆节假期后在中山市中级法院立案。

  富泓商场位于中山石歧西郊,该地历来为全国知名的小商品集散地,周边有28个专业市场,年营业额高达40多亿元。商场在2000年9月开业,占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米,拥有商铺1500多间,当时是全国大型牛仔服装批发市场之一。其中许多商铺采取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商铺业主不少拥有自己的企业。去年11月,当地政府宣布将全国第一个香港产品特色市场设在该商场。

  据业主透露,他们将商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主要是因为时隔3年,至今仍未取得房产证,且商场的运营目前已瘫痪,令许多投资的业主蒙受重大损失。据业主们的代理律师广东红棉律师所合伙人梁伟生调查,尽管商场生意冷清,目前仍有670多户业主在银行按揭供商铺。

业主诉请办理房产证

  起诉书显示,作为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项,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发展商中山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办理业主购买的富泓商场的商铺的《中山市房地产证》;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平均每户均在4万元左右;三是请求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中,一份起诉书简明地叙述了起诉理由:该陈姓业主200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经中山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富泓商场二楼的某商铺,建筑面积为27余平方米,房价为20万元,被告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内为原告办理产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房款给被告。

  2000年6月30日,原告办理收房。但是,原告收房后,被告迟迟不予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被告迟至2004年4月2日才领取富泓商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原告起诉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至今未能取得上述房屋权属证书,故被告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被告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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