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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的是经济纠纷处理办法。十年来,随着仲裁法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仲裁机制也以其高效、快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解决经济纠纷的更优选择...

   

   

    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上)

十年来,随着仲裁法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仲裁机制也以其高效、快捷、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独特优势,成为人们解决经济纠纷的更优选择。为此,珠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在仲裁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详细阐述了仲裁在各个领域经济纠纷中的广泛适用,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仲裁有效解决旧城改造纠纷

近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开展旧城改造,使旧貌变新颜。在旧城改造中,各种纠纷也不断出现。在每一个旧城改造项目中,几乎都会涉及名目繁多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发展商还是工程承包商、被拆迁人、新的买房人等都会订立各式各样的合同。

如旧城改造合同、拆迁补偿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设计、勘探合同、监理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许多合同当事人由于不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性质,在订立合同时很少选择仲裁管辖,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往往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由于中国传统的厌讼、惧讼的大众心理影响,当合同当事人被状告后合同各方关系立即会趋于紧张,有些甚至会影响了合同当事人的感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若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仲裁,则由于仲裁的处理方式、程序等有较大自主性,往往更容易让各方当事人接受。

那么,什么是仲裁?仲裁有何特征?当事人又如何选择仲裁呢?

所谓仲裁,是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般为两方)将争议提请第三者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果对仲裁进行细分,一般有政治方面的国家之间就领土等问题的国际仲裁,有带行政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有商事仲裁。商事仲裁通常又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在我国,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一般较多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较多选择地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仲裁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协议管辖,排除了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指定仲裁员,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权。

仲裁员一般都是熟知经济贸易、各专业技术、法律的专业人士,除按法律规定外,仲裁庭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按照商业惯例或“公平原则”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处理许多事项也较法院灵活。

仲裁程序简便,裁决为一次性终局裁决,与法院诉讼相比时间短,费用较低廉。从经济价值角度讲,可以控制争议解决的成本。

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开庭气氛比较融洽,当事人可以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解决问题;同时可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对双方商业关系的损害较小。如果纠纷能够得以圆满解决,那么商人们不仅可以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声誉和情感,还可以维持其良好的商业关系。

仲裁裁决一般很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得到自动履行。即便由于一方不履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主要审查仲裁中的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特别是涉外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容易得到另一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鉴于仲裁的基本特点以及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在旧城改造中的各种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纷争,在各种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条款。

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的捷径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余湖云

仲裁作为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愈来愈多的被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所接受,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即选择仲裁作为日后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本人自2003年起即受聘作为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参加珠海仲裁委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在参与的案件中即有仲裁委指定参加的仲裁案件,也有申请仲裁当事人指定参加的案件,下面结合仲裁工作实践谈谈体会。

为何选择仲裁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涉及范围广,尽管业主与承包方在准备合同时都非常细致,条款内容也进行过反复推敲,即使承包商和业主在实施过程中非常守信誉,但在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出现合同中没有估计到的,或双方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存在的必然性。

建设工程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主要由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特点决定,如生产周期长、涉及环节多,实施过程中的条件多变以及资金占用量大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产品比其他产品生产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多,其主要表现有:

合同文件的组成存在缺陷;因自然条件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化;外部条件即非合同双方主观因素所造成的;建筑市场经济状况大幅度变化;地质、气象条件估计不足;国家规范、技术条件、工程预算定额的调整等等: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现场签证而引起的造价变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机械停滞费;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期推延;其他。

上述引起纠纷的众多原因,都不是单纯的法律事件,更多的与工程技术管理有关,因此由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共同解决这类问题,更容易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

仲裁员这个群体是由各个行业、部门的资深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公信度,能够正确处理各种类型的工程经济纠纷案件,能准确、及时地断案而为当事人接受和信服,避免“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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