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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二、受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是无效的,受害人可以申请撤销因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例:

  2008年1月20日至27日,邱某以生意周转为由,曾分别向李某等4人各借得20万元。当时借条上言明1个月内还清本息,可3天后邱某却逃匿了,一直下落不明,音信全无。

  最近邱某终于被找到了。他说,因生意严重亏损,自己早就负债累累了。为了给自己日后生活留下后路,他才以借钱为名筹钱,根本就没打算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此邱某很想不通,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最多是一般的诈骗罪,而诈骗罪的起刑点要比合同诈骗罪低得多。

  法官说法: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小部分条款,而对绝大部分条款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邱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第一种情形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邱某实施了诈骗行为。他借款是以生意周转为幌子,实则是给自己日后生活筹得费用,而且钱到手就逃匿了,使得李某等无从索要。另一方面,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写下借条不是为了通过与李某等人双方履行借、还款合同,各自谋取一定的利益,而只是希望让李某等人单方给付借款,并没有还款的积极表现与诚意,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诉。本案涉案金额达80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该范围,应予严惩。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欺诈的一些常见手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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