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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纠纷案例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szhtvip.com/ 时间:2015-10-27 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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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2010年,在中国境内的一次国际皮革展上,中国H一般贸易公司与德国B公司相识。H公司遂将B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客户----需求德国优质奶牛皮的中国A皮革公司。在取得A公司的认可后,2011年4月H公司通过有进出口权的中国M国际贸易公司与B公司签订进口盐湿牛皮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支付方式为9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2011年9月3日为付款日)。2011年7月货物到港后,经商检确认牛皮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并认定装箱单系伪造。国内进口商A公司即将面临巨大财产损失。 后A、B公司经过商务谈判,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A公司认为B公司存有利用国际贸易风险不诚实交易的投机心态,希望通由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考虑到中国企业到国外仲裁的不经济性,当事人希望能够尽快在国内申请信用证止付。信用证止付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般由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为维护我国法院和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自此,我国法院对信用证止付裁定均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该类申请获准有难度。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认为本案符合法院裁定止付申请的积极条件(受益人伪造单据)和消极条件(开证行/付款义务行没有付款)。2011年8月20日即向开证行所在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信用证欺诈诉讼,并同时提交了信用证止付申请。此时距离开证行付款日仅有14天了。后该案在律师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A公司与B公司再次走上谈判席,对此次交易事件的解决达成一致。  律师提示:1、国际贸易交往中,应注重对合作伙伴信用资质的审查,以求避免不必要的买卖风险发生;2、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把握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的主动权;3、了解涉外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为缩短寻求法律救济的时间,在国际贸易纠纷发生时,自觉主动及时地对域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如:国外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公证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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