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法规

分享到:0

        债权人免除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

    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理由是:

    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征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的效果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

    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 【查看全文】

    债务人的免除权案例

    案情:

    某市隆兴公司于1998年8月与陕西白水县某果品公司签订苹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果品公司供给隆兴公司优质红富士苹果1.5万公斤,交货时间为10月底。合同签订后隆兴公司支付定金1万元。10月初,果品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多次与隆兴公司联系,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为由退回,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为了切实履行合同,果品公司10月底租车将货运往某市为隆兴公司送货。货到该地后,果品公司业务员按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隆兴公司所在地,经询问得知,该公司属本市政法机关开办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与本市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体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无从查起。果品公司业务员在得到该市公证机关许可后,将苹果就地低价出售。1999年1月,果品公司突然接到原隆兴公司业务员发来的电报,要求果品公司速将1.5万公斤优质红富士苹果送到该市。果品公司将实际情况告知隆兴公司。隆兴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本案中,果品公司在征得某市公证机关的同意,将苹果就地出售的做法,《合同法》中称之为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或者债务人无过失而不能确知债权人的,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而未确定监护人或继承人时,债务人可将清偿标的物交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的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一经提存就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

    (1)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即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给付的请求,不得再向原债务人提出。

    (2)从标的物交付有关机关提存之间起,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3)从标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债权人应负责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费,如果标的物已经拍卖,债权人还要负责支付拍卖费。

    本案例中,果品公司在与隆兴公司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经公证机关允许将苹果就地处理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提存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不仅意味着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且也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应当接受、领取该债务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标的物,债务人就难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不予受领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平
  • 手机:13914087644
  • 电话:1810520326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253341873@qq.com
  •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春旭路258号 东安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