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买卖合同

分享到:0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来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 “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Confirming Sample)的。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在寄送“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未订明交货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约定了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这就不是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平
  • 手机:13914087644
  • 电话:1810520326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253341873@qq.com
  •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春旭路258号 东安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