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特殊地域管辖

来源:苏州合同律师 网址:http://www.szhtvip.com/ 时间:2016-09-20 11:09:58

分享到:0

   

      【 地域管辖变通】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平
  • 手机:13914087644
  • 电话:18105203266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253341873@qq.com
  •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春旭路258号 东安大厦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