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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之间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解除购房合同并不意味着按揭贷款合同效力终止。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具有主从合同的关系,但却具有紧密的关系。按揭贷款合同中贷款人贷款的目的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买房。当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买房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请求。

  如果开发商严重违约,购房者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通知贷款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银行参与了诉讼并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归还剩余贷款的”的,法院应当一并解决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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