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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浅议医疗事故诉讼时效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规定时效制度可以让权利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丧失权利,以保证现存状态的长期合法化。同时,时效制度能 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也有利于证据的及时收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则是 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某些特定事由可以使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不予计算,以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哪些事由可使诉讼时效中 断,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权利因此不会丧失,成为诉讼时效中探讨的焦点。

    医疗侵权案件属于人身伤害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患方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提起诉讼,则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提起诉讼是行使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是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并非所有的起诉都一定引起时效中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起诉后撤诉是否应作为中断的事由,存在在较大的争议。否定说认为,“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主动撤诉的,自然不 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理由是,撤诉是对起诉所提出的请求的否定,撤诉后当事人的权利恢复到未起诉的状态,所以起诉后又撤诉与未起诉的法律效果一样,都 不是中断诉讼时效的理由。“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肯定说认为,“权利人起诉本身已经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 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仍发生时效的中断。该说理由在于不论撤诉与否,起诉行为一经发生完成即产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法律效果,而时效一旦中断不可恢复。”

    律师认为,对起诉后撤诉应区别情况来判断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第一种情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之前撤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理由为:撤诉表明原告向受理法院申请放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被被告得知,不发生向被告提出请求的客观事实,诉讼时效不能中断。第二种情形,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后主动撤诉的,或按撤诉处理的,其诉讼时效中断。理由为: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一经受理的法院送达,被告就得知原告在向其主张权利,形成了原告以诉状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撤诉并不能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客观事实,从送达之日起,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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