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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通常购房者看中房屋时都会预先交纳定金,以防屋主再卖给他人。如果购房者买商铺合同没谈拢时。

   签了《认购书》,交了购房定金,然而,在正式办理购房事宜时,被告知买卖合同和租赁(返租)合同捆绑签订,且条款不可更改。购房者不满,协商未果。那么,先期交的3万元定金能退吗?

   2011年10月2日,吴某认购黄陂汉口北四季丰华食品城商铺一间,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定金3万元,并约定开发商包租5年,且如果买受人未按期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受人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出卖人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单方将上述房屋收回另行出售,因转售而获得的一切款项归出卖人所有,且不退还买受人支付的定金。

   去年9月,吴某妻子杨某前往售楼部办理正式买卖合同事宜,售楼人员强调合同须捆绑签订且不允许修改。杨某就合同部分条款提出质疑,售楼人员表示该质疑过于繁琐,不予解答,并拒签合同。

   吴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黄陂法院,要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定金、罚金共6万元。开发商称,已尽到了通知义务,不存在违约,定金不退。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前往调查,证明吴某曾前往售楼部,就商铺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与售楼工作人员磋商过。

   法院认为,吴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针对购买商铺的方式、价格等条款,与开发商进行了磋商,但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吴某交纳的3万元定金予以退还,但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退还吴某的3万元定金。

   ■ 口头约定 期铺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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