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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户口问题作了规定,交易后一方又拒绝履行,是否构成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下面。

【案情介绍】

  5月10日,买方王先生和卖方李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王先生购买卖方李先生的房屋,合同总价为81万元。双方约定,买方王先生暂扣卖方李先生购房尾款1万元,在卖方李先生将户口迁出出售房屋后交付。关于户口条款双方约定:“卖方李先生承诺于2007年7月31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果卖方李先生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买方王先生损失的,则由卖方李先生按照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买方王先生”。后卖方李先生向买方王先生交付了房屋,双方并至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买方王先生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因为买方王先生欲将房屋出售,但卖方李先生至今未迁出户口,导致房屋不能出售,随着房价的下降而造成了买方王先生损失。2008年6月6日,买方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116625元(以75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户口问题法院是否受理?如何约定户口迟延迁出违约金对买方最为有利?

【法庭判决】

  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双方合同补充条款第四条对被告迁出户口的时间及其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被告未按时迁出户口,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卖方李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买方万先生116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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