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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6月22日国美电器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合同违约对国美电器前董事会主席陈晓提起诉讼。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国美电器公司表示:陈晓严重违反早前与国美签订的协议,向某财经媒体记者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并曾对记者大曝国美财务漏洞;违反了陈晓离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上做出的保密协议承诺。

  该事件起源于5月10日某财经媒体发表的名为《国美事件再露面,陈晓大爆国美财务漏洞》一文,该文中透露,陈晓曾经表示过,国美的股票已无投资价值,并称"如果我自己坚持不走,没有人可以赶我出局。还表示,国美电器在商品价格上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各种渠道中最高的。随后有媒体称之为国美的"财务门"。 该报道刊登的第二天,国美电器股价大幅下跌,开盘即跌2%,随后股价全天逐渐向下,最终报收于2。71港元,大跌3。56%。

  虽然,后来陈晓对外宣称该记者"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既非我愿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但承认了确实是自己所言。

  律师解读合同违约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王东莺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国美和陈晓的协议中存在保密协议等相关规定,陈晓的行为有可能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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